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米卡洛:Legal representative),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中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社会团体法人的凤晓生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2)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3)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具有三点特征:(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3)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定义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中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社会团体法人的凤晓生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资格条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变更手续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以内资有限公司为例,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可以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特征

第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中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例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同时,一些营利法人也可以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具体确定何人为该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如果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则应当以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为。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事先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虽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一样,都能够代表法人行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通常,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第三,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法定代表人都是自然人,如果其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原则上只能视为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视为法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只要法定代表人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都应当由法人承受。这是因为法人的意志正是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的。此处所说的“承受”包括承担和享受两层含义。具体而言,就义务和责任而言,应当由法人承担;而权利和利益,应当由法人享受。因为该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其适用。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相比于工作人员与法人的关系,相同点在于法人要对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任,但具有三大区别。

第一,在内部,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存在,则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的范畴,如很多传统国企;但事实上很多中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都是外部挂名的,不拿工资,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一种委任(委托)合同关系。

第二,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也即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法人行为为,其后果自然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最后,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限制(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的规定)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不同于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第三,内部责任追偿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一追偿机制并不适用于法人的工作非人员。

相关解析

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在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作为法人的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的限制,但该项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订立合同时超越权限,对于这种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的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这个相对人就是非善意的,让订立的合同就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此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为善意的,则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主张该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包含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编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之中。法人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2)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

(3)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是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或者职务活动本身,二是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的行为。法人承担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是:

(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2)法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是有过错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一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法关系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凤永(合肥)五金有限公司与邵某、温州市嘉德贸易马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凤永(合肥)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永公司)系外资企业,股东为张某某(挪威国籍)、权某某(韩国国籍),法定代表人为权某某。2008年凤永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张某某和温州市嘉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嘉德),决议张某某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邵某系嘉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凤永公司的总经理,由邵某实际控制凤永公司财产权和经营权并掌管所有证照及印章等。现张某某以凤永公司的名义诉请被告返还证照。

裁判要点

张某某是否有权以凤永公司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起诉的权利主体应为公司,义务主体为实际掌控公司证照的人员,权利义务内容为返还公司证照。认定凤永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从以下两方面分析:首先,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问题,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以公司名义行使诉权;其次,张某某身份的认定问题,其是否为凤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凤永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权某某,但其董事会决议指定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某担任。《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请求,依法为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并非行政许可行为,而是将公司的变更行为晓谕社会公众的行政登记和公示行为。只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公司的变更决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司登记机关就应对公司相应的变更事项予以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并不产生设权的效力,其作用仅在于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目的在于保护信赖公司登记事项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外部纠纷应遵从商事外观主义,以工商登记作为认定原则,而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系公司内部纠纷。工商登记与董事会决议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判断谁能代表公司意志,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应以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2008年11月2日的凤永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董事长由张某某委派并由张某某担任,邵某及中国嘉德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2008年11月2日的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提起相关诉讼,亦无证据证明该董事会决议是虚假或无效。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再结合章程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能够认定,对凤永公司内部,凤永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张某某,因此,张某某有权以凤永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其行为可以代表凤永公司的意志。

案例二

北京诺森经贸中心与陈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5日,陈某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故北京斯坎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斯坎龙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免去陈某在北京诺森经贸中心(以下简称经贸中心)的经理职务与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限期将公司证照等返还斯坎龙公司。2014年7月3日,斯坎龙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任命萧某某为经贸中心经理,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斯坎龙公司多次通知陈某将公司证照等返还未果,因此,萧某某代表经贸中心提出诉讼。

裁判要点

至本案审理完毕,经贸中心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为陈某而非萧某某。就此,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系斯坎龙公司与经贸中心内部事务,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产生对外公示的效果。本案争议系公司内部关系范畴,当事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尚未变更登记为由对抗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据此,萧某某有权代表经贸中心提出诉讼,其向法庭提交的起诉书虽未加盖经贸公司公章,但有萧某某签名,故属于经贸中心之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陈某有关权利主体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对于斯坎龙公司就经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任免的行为效力应予确认。陈某被免除相应职务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相应决议内容向经贸中心返还其持有的公司证照等物品。鉴于萧某某系经贸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为避免执行过程中的争议,法院确认萧某某为相关返还物品的接收人。

案例三

吕某上诉北京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7日,吕某将北京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德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公司证照和财务资料夺走。4月21日贝瑞德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解除吕某的贝瑞德公司执行董事职务,由王某某担任贝瑞德公司新的执行董事。同日执行董事决议解除吕某的贝瑞德公司总经理等全部职务,并通知吕某立即办理交接,返还贝瑞德公司的相关证照、资料。但吕某拒不返还公司证照和财务资料,因此,王某某以公司名义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公司外部纠纷应遵从商事外观主义,以工商登记作为认定原则,由于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系公司内部纠纷,由于原法定代表人吕某不认可股东会决议效力且未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以致工商登记与股东会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主选任及判断谁能代表公司意志,应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应尊重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因此,王某某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其行为应可以代表公司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中国政府网.2026-01-09

有限公司做法人变更,什么流程,如何操作,准备什么材料?.北京市人民政府.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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