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社会学派虽然不认可天生犯罪人理论,但他们提出,有些人因为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处于一种易受社会环境中“犯罪传染病”影响的状态,这些人被称为处于“危险状态”。因此,该学派主张对那些无法纠正的“危险状态的承担者”采取不定期刑。
学派简介
刑事社会学派认为犯罪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同时也吸收了刑事人类学派的部分理论。1869年,比利时学者A.凯特莱在《社会物理学》一书中指出,犯罪的发生和消亡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一观点被德国学者F.von李斯特和菲利等人所接受。到了19世纪90年代,乔治·李斯特、菲利与A.普兰、G.A.Van哈默尔等人共同组建了国际刑法学会,从而传播了刑事社会学派的观点。他们主张犯罪是个人性格和社会环境的结果,尤其强调社会环境因素如失业、贫困、通货膨胀、不良居住条件、酗酒和娼妓等的作用。尽管他们也认识到经济因素的影响,但他们反对从社会制度层面探讨犯罪的原因。